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风控管理中心 风控总监 程传明
在建设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平衡一直是司法实践的重难点。尤其在 BT(建设 - 移交)项目模式下,因参与主体多元、合同关系复杂,承包人是否会被类推认定为 “发包人” 并对实际施工人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成为承包方面临的核心法律风险。本文结合司法裁判共识与典型案例,厘清 BT 项目的法律定性规则,并为承包人提供针对性实务应对策略。
一、BT 项目的司法定性分歧:发包人身份认定的核心争议
司法实践中,实际施工人在无直接合同关系时无权向承包人直接主张工程款已形成共识,连带责任的适用亦日趋严格,而 BT 项目中承包人能否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原建工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被认定为发包人,是争议焦点。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入库编号为 2023-07-2-115-004 的案件中明确,BT 项目的投资人若承担融资、项目管理及施工建设等多重职能,实际发挥了发包人作用,需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裁判逻辑确立了 “职能实质说” 的认定标准,但这并不意味着 BT 项目中的承包人必然会被认定为发包人。
事实上,司法实践已形成 “名为 BT 实为施工” 的统一裁判尺度 —— 若合同约定及实际履行不符合 BT 项目核心特征,即便冠以 BT 之名,仍应按传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认定双方权利义务。
二、“名为 BT 实为施工” 的裁判共识:多维度认定标准的司法适用
BT 项目的核心法律特征是 “融资建设 + 移交回购”,即投资方自行承担项目融资、建设义务,工程验收合格后移交业主,业主支付项目总投资及合理回报。而司法机关从以下维度审查,精准区分 BT 项目与传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一)合同内容维度:是否具备 BT 项目核心条款
BT 项目合同需明确约定融资主体、融资成本、移交节点、回购价款及投资回报等核心内容;若合同条款仅围绕工程概况、造价预算、工期、质量、进度款支付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核心要素,即便名称为 BT 合同,也会被认定为垫资施工性质的建设工程合同。
如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9)黔民终 172 号裁定中指出,案涉 BT 合同及施工协议的约定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承包人施工、发包人付款” 的法律特征相符,实为垫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青 02 民终 5 号裁定亦认为,案涉 BT 框架协议及投资建设合同中,项目勘测、设计由管委会负责,施工方仅承担施工义务,应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履行实质维度:付款方式与融资属性的关联性
真正的 BT 项目以 “移交后支付回购款” 为核心付款逻辑,且投资方需实际履行融资义务并享有投资回报;若付款方式为按进度支付工程款、无投资回报约定,或原 BT 合同条款经补充协议变更后丧失融资属性,则会被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 5692 号裁定中,威舍政府与发展公司虽签订 BT 合同,但实际为发包人、承包人关系,原合同中投资回报约定无效,权利义务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民再 83 号裁定则指出,案涉 BT 补充协议将付款方式变更为按进度支付,改变了 BT 项目的融资性质,应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三)主体职能维度:是否承担 BT 项目核心融资责任
BT 项目投资方的核心职能是融资与建设一体化,若合同主体仅承担施工义务、未实际开展融资活动,则不具备 BT 项目投资人(发包人)的身份。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 928 号裁定明确,华民公司与兰州二建组成的联合体,其合同义务为带资承建工程,未体现 BT 项目的融资及回购核心特征,案涉 BT 合同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三、BT 项目下承包人的实务应对策略:精准界定项目性质以规避责任
当实际施工人主张承包人系 BT 项目发包人并要求承担付款责任时,承包人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切入,厘清项目性质、明确身份边界:
(一)从定义特征层面,论证案涉工程不符合 BT 项目本质
BT 项目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开展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模式,兼具融资、建设、移交、回购四大核心要素。承包人可对比案涉合同条款与 BT 项目法定特征,重点举证:案涉工程无明确的融资主体及融资责任约定、无移交后整体回购条款、无投资回报结算标准,合同核心权利义务仍围绕工程施工展开,与 BT 项目定义存在本质区别。
(二)从履行事实层面,举证工程不具备 BT 项目融资属性
一方面,审查合同付款条款,若约定按施工进度支付工程款、无回购款支付节点,可直接否定 BT 项目属性;另一方面,梳理实际付款凭证,若上游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持续支付进度款、代付农民工工资,而非工程移交后一次性支付回购款,且无任何投资回报支付记录,则可证明案涉工程实为传统建设工程,承包人未承担融资职能,不具备发包人身份。
(三)从证据链条层面,固定上游单位的发包人身份
承包人可搜集项目立项文件、招投标资料、上游单位与业主方的合同等书面文件,证明上游单位实际承担发包人职能,如负责项目立项审批、提供施工图纸、主导工程验收与结算等;若存在关联诉讼,可调取生效裁判文书中关于上游单位发包人身份的认定内容,形成完整证据链,进一步佐证自身仅为施工承包人,而非 BT 项目发包人。
四、结语
BT 项目的法律定性需穿透合同形式、聚焦履行实质,“名为 BT 实为施工” 的裁判规则为承包人划定了清晰的责任边界。承包人在应对相关争议时,应精准把握 BT 项目的核心特征,结合合同条款与履行事实,从法律定义、融资属性、主体职能等维度构建抗辩体系,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推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关系与责任认定的规范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