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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设施工项目经理结算对外效力

  • 来源:本站原创
  • 发布时间:2026-04-16

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务副总监  熊志伟


摘 要

在建设施工项目中,项目经理作为现场管理的核心主体,其对外签署结算文件的行为直接关系到工程价款的确定与支付,也常成为争议焦点。实践中,项目经理在材料采购、劳务分包、设备租赁等环节与供应商、分包单位进行结算时,可能出现恶意虚增工程量、抬高单价、虚假签收等违规行为,甚至与外部单位串通套取工程款,严重损害施工企业利益。本文结合建设工程常见经营模式(直营、内部承包、挂靠、转包、借用资质等),从法律认定、风险表现、司法实践等角度,系统分析项目经理结算行为的对外效力,并就其违规情形提出规制建议,以期为施工企业防范结算风险提供参考。

 

关键词:项目经理;结算效力;职务行为;表见代理;违规规制

一、项目经理在施工项目中的角色与结算权限

项目经理是施工企业派驻现场的全权代表,负责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成本等全面管理。在合同履行中,项目经理常被视为施工企业的“代言人”,其签字确认的工程量、价款、验收结果等文件,往往直接作为结算依据。然而,项目经理的权限并非无限,其行为是否构成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需结合其职责范围、公司授权、合同约定及交易习惯综合判断。

 

在直营模式下,项目经理系公司员工,其结算行为一般认定为职务行为;在内部承包、挂靠、转包等模式下,项目经理可能同时具备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身份,其结算行为更易引发权责争议。尤其在一些管理不规范的项目中,项目经理利用职务便利,与供应商串通虚报结算,已成为企业面临的重要法律风险源。

 二、项目经理结算对外效力的法律认定

 (一)职务行为的认定

项目经理在职责范围内对外从事结算活动,属于典型的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由施工企业承担。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1. 岗位职责:项目经理是否负责工程成本、材料采购、验收等与结算相关的工作;

2. 公司授权:是否有书面授权或长期形成的交易惯例;

3. 合同约定:施工合同是否明确项目经理的结算权限;

4. 公司事后态度:是否通过付款、对账等行为予以追认。

例如,在某案件中,法院认为项目经理在材料采购单上签字确认数量与价格,属于履行采购管理职责,其签字对施工单位具有约束力。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

若项目经理超越权限对外结算,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则可能构成表见代理。认定表见代理需满足:

1. 权利外观:项目经理以公司名义行事,持有项目印章、授权书等;

2. 合理信赖: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不知其超越权限;

3. 因果关系:相对人基于信赖与项目经理进行结算。

在某实际案中,项目经理以项目部名义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结算,法院认定供应商已审查其项目部身份,构成表见代理,施工单位应承担付款责任。

 三、项目经理违规结算的主要情形与危害

(一)违规情形

1. 虚增材料用量:在采购结算中故意加大材料数量,与供应商串通分利;

2. 抬高单价或虚列项目:在结算单中提高材料、劳务单价,或增加未施工项目;

3. 虚假签收与验收:对未送达或不合格材料予以签收确认;

4. 重复结算:同一项目多次结算,或利用变更、签证重复计价。

 (二)危害分析

1. 企业资金损失:直接导致工程成本虚高,侵蚀企业利润;

2. 法律风险累积:供应商依据结算文件起诉,企业面临败诉风险;

3. 管理秩序混乱:破坏公司内控体系,影响项目正常推进;

4. 信誉受损:涉及诉讼及违规行为,影响企业市场信誉与投标资格。

 四、司法实践中对项目经理违规结算的审查态度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逐步从“重形式”转向“重实质”,不仅审查签字真实性,更关注签字人是否具有相应权限、相对人是否善意、公司是否存在管理过错等。

案例一:项目经理与材料供应商串通,虚增钢材用量并签字结算。法院认为,供应商明知项目经理无定价权且数量明显异常,仍与其结算,不构成善意相对人,故结算文件对施工单位不生效。

案例二:项目经理在离职后仍以项目名义对外结算,法院认定其已无职务身份,且公司未予追认,不构成表见代理,供应商应向项目经理个人主张权利。

案例三: 施工单位在项目经理违规结算后仍支付部分款项,被认定为事后追认,应承担全部结算责任。

 五、规制项目经理结算行为的建议

 (一)完善授权与公示机制

1. 在施工合同中明确项目经理的权限范围,特别是结算签字权的限制;

2. 向分包、供货等单位书面告知项目经理权限,并在项目部公示;

3. 使用授权委托书制度,明确授权期限、金额上限及事项范围。

 (二)加强过程监管与审计

1. 实行结算双签或会签制度,要求预算、成本、财务等多部门审核;

2. 建立材料采购、劳务分包等环节的现场复核与抽查机制;

3. 引入内部审计或第三方审计,对重大项目结算进行专项审查。

 (三)规范合同与结算文件管理

1. 在合同中设置“结算须加盖公司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方为有效”条款;

2. 使用统一编号的结算单,并建立台账登记与归档制度;

3. 禁止使用个人账户收付工程相关款项,统一公司账户收支。

 (四)强化法律责任与惩戒机制

1. 在劳动合同或内部承包协议中明确项目经理违规结算的经济责任与纪律处分;

2. 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形成震慑;

3. 建立项目经理诚信档案,将其行为与执业资格、行业准入挂钩。

 (五)诉讼中的应对策略

1. 及时对违规结算文件提出书面异议,避免默认或追认;

2. 收集项目经理与相对人串通的证据(如微信记录、银行流水、证人证言等);

3. 主张相对人非善意,或结算内容明显不合理,请求法院调整或撤销结算。

 六、结语

项目经理结算行为的对外效力问题,实质上是权责匹配与风险控制的平衡问题。施工企业既不能因噎废食,过度限制项目经理权限影响项目效率,也不能放任自流,任由违规结算侵蚀企业利益。通过制度规范、过程管控、法律约束与司法救济相结合的方式,构建全过程、多层次的项目经理行为规制体系,方能有效防范结算风险,保障建设工程在合规、高效的轨道上顺利推进,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