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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筑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江西省建筑业协会,英文名称为:JiangXi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JXCIA。
第二条  本会是全省从事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有关人士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江西省。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联合建筑界各方力量,坚持为行业和会员提供优质服务,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我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的监督管理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江西南昌。
本会的网址:http://www.jzyxh.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开展调查研究,反映行业、会员诉求,向政府建言献策。
(二)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开展行业创优争先活动,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三)组织或参与制定行业团体性标准和规范,推广先进适用技术。
(四)开展行业教育培训,提供管理、技术、质量等咨询服务。
(五)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推动行业法制宣传教育。
(六)开展行业间、省际间、国际间合作与交流。
(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各种活动。
(八)承办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相关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应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愿意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1-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
(四)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管理;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三)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事长任职条件参照二十五条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20年 12 月20日第5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