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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期延误、逾期交房的情况下承包单位是否应承担双重违约责任?

  • 来源:本站原创
  • 发布时间:2025-07-16

江西华昌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胡瑾

 

一、观点摘要:

在我国违约责任制度中,违约当事人赔偿损失以赔偿损失为主、惩罚性赔偿为辅,依照损失填平原则,承包方在已承担延误工期、逾期竣备违约金的前提下,不应再承担发包方支付给购房人的逾期交房损失,不应承担双重违约责任。

 

二、案例信息:

抚州某置业公司诉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一审案号: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22)赣1002民初7167号

二审案号: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赣10民终540号

 

三、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17日,抚州某置业公司(甲方)与某建设公司(乙方)签订《抚州北伍塘安置点南地块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总承包合同》),甲方将位于抚州北伍塘安置点南地块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双方对工程价款、工期(包括开工、竣工日期)、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约定了乙方不能如期交房的双重违约责任: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备案或移交甲方的,乙方每延误一天每日按合同结算总价的万分之六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造成甲方向购房人交楼时间延误的,乙方应承担甲方应向购房人支付的违约金。

甲方与756户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应在2019年11月28日之前向业主交付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房屋测绘报告的商品房。因案涉工程迟延交付,甲方被514户业主诉至该院要求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自2021年至2022年期间,甲方支付各小业主的赔偿款及被一审院扣划金额共计9,623,013.91元。甲方诉请要求乙方承担延误工期、逾期竣备的双重违约责任,法院认定乙方逾期竣备150天。

 

四、裁判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乙方适用双重违约责任不当,违反了建工类案件违约责任损失填平原则,在乙方已承担逾期竣备违约金的前提下不应再承担甲方支付给购房人逾期交房损失;故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乙方支付甲方逾期竣备违约金11,278,792.25元(每日万分之四,187,979,870.79元x4/10000 x150天),比一审减少支付违约金4,172,219.82元。甲方实际赔偿给小业主的金额为9,623,013.91元(9,623,013.91*1.3=12509918.10元),二审法院改判违约金为11,278,792.25元并未损失的百分之三十。

 

五、案例评析:

我国对违约金计算标准采取的是补偿性违约金与惩罚性违约金兼具模式,现行法律除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案件、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产品责任案件等几类案件适用惩罚性违约金以外,对于合同类案件的违约责任以补偿实际损失为原则,即损失填平原则。《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第11条、《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期违约、逾期竣备违约责任同样是采取损失填平原则,适用补偿性违约金不而适用惩罚性违约金,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或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在合同约定基础上增加或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兼顾合同主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履约背景、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综合衡量并作出裁判。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恶意违约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本案二审法院改判说理过程就是对以上法律法规如何适用的最好诠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