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建管律师事务所 蔡文梅
近两年,在办理施工单位刑、民案件当中逐步发现,施工单位大部分项目工程的材料用量普遍存在超量、价高等情形,而该超量、价高是导致项目工程直接亏损几千万的直接原因。据民、刑案件不完全统计,大部分超量折现的手段主要为伪造供货单据、虚增用量、签署阴阳合同、平账等,该手段的成功实为掌握了施工单位对“材料用量”缺乏管控监督的漏洞,并屡次得手。且一旦进入诉讼,因虚假的证据材料齐全,“供货欠债,欠债还钱”,无法刺破“套取的民事法律关系”面纱,必定败诉。
一、在实务中,根据办理刑民案件总结,项目工程建筑材料超量,必定导致项目亏损,损失惨重,究其原因就要为:
作为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建设费用的构成和占比,可谓了如指掌,通常比例为:人工费占总价的15%~20%、材料设备费包括运费约占45%~65%、机械使用费约占3%~10%、间接费约占25%。随着建筑行业人工费逐年递增,施工单位在人工费支出上已无利润可言,内部承包人、项目经理为了提前回收个人投入、防止个人资产被套、追逐巨额利益,通过和分供商串通“伪造单据、虚增用量,回流资金等手段,实现套取公司财物资金”,损公肥私。以上采用虚增用量、价高、伪造供货单据、签署阴阳合同、平账等手段为何能得逞?具体剖析:
1、建筑施工单位对于项目施工所需的建筑材料用量没有成本分析,无合理的预算用量,导致合同签署即超量,且过程中,没有动态监管,不会根据施工图纸的调整及时调整建筑材料的用量,更未以实际用量和预算用量进行对比分析;
2、项目工程从承接到施工过程中,没有拟定材料用量计划、采购等整体计划,待需要时再洽商合同、采购;
3、合同履行过程中无定期监控、无预算用量和实际用量对比分析,是否真实交易、欠款、欠款金额,无人跟踪核实、校对; 项目为满足四流合一提供假的物资结算单、月结算单,相关人员照单全收,并未核实统计用量是否有误;公司所保留的材料和统计的数据,都有可能是假的材料和数据,没有可信任的基础;
4、现场收货验收人员、签收人员、结算人员均为内部承包人、项目经理授权人员,全凭内部责任人和项目经理安排吩咐,有无真实供货不得而知,结算金额是否有问题不得而知,缺乏监督;现场物资人员不具备审核物资单价、总量的能力和时间,盲目签字确认;
5、施工单位大劳务分包含材料费用,为满足开票,平账等,再次与材料商签署合同、支付货款、开发票,但未在劳务分包中扣除相应的材料款,导致重复支付材料款;
6、内部承包人不具有垫资的资金实力,或个人支付情况无法掌握,导致提前将自身的投入通过虚增用量,伪造单据、回流资金收回成本和利润;
7、施工质量不合格,重复整改、施工,导致建筑材料用量的浪费。
二、材料供应计划是保证工程施工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也是材料采购、订货、存储、管理和使用的依据。编制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计划应根据工程预算、施工进度、现场条件等因素,合理地确定需要量和储备量,建筑的成本是经济效益的最终决定因素,项目建设实际所需成本用量即成为是否盈利的关键。只有控制住成本,才能实现利润最大化,特提出以下几点防范建议:
1、项目承接伊始,施工单位成本应根据甲方给清单量、施工总承包约定的单价、总价,对项目人、材、机进行精准分析,分析并测算预算用量,并把预算用量作为施工中材料用量的初步控制指标;
2、项目根据预算用量提前做好采购计划,将建筑材料计划用量单进行交底,要求施工过程中根据施工进度及时调整预算用量;
3、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和预警机制,施工过程中,项目和成本需按季度或施工节点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将预算用量和图纸实际施工的施工用量进行同期的两量对比,按施工进度计划确定当期的用料计划,便于随时对材料用量进行监控,及时纠偏,做好过程管理,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和预警机制;
4、完善项目领料、下料的手续,加强对主材的验收、入库、领用管理建议主材的验收、入库及领用必须有严格的制度流程,过程中形成相关备查资料,如验收单、收发存台账、相关影像资料等;
5、材料下单人员与收料员或是仓管人员分开,各司其职,相互监督,书面或微信下发采购计划单,改变采用电话下单,电话要求供货,没有书面或是留迹的情形,明确采购计划单需对方签字确认;
6、修改物资结算流程,并在合同中约定现场物资收料人员仅对到货数量进行签字确认,涉及金额以及数量汇总、复核的签字无效。取消项目经理、内部承包人办理大额材料用量的结算权限,仅授权核对结算的权限,对账均由施工单位成本部派驻或指派人员依据合同进行办理结算,并由施工单位统一加盖公章确认供应商的结算。
7、材料款结算必须严格控制在合同范围内,严禁超合同结算、超结算付款、 超发票付款,从而确保材料款支付控制在结算、合同总量范围内,进而确保付款控制在履约策划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