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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不平衡报价与工程造价管理

  • 来源:本站原创
  • 发布时间:2024-11-08

中邦通联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廖家梁  王慧


【摘要】:通过阐述不平衡报价及其承包人报价技巧的应用,分析不平衡报价行为与建设项目承包人的造价管理关系,提出加强工程造价管理中的不平衡报价行为,重视不平衡报价的清标工作。

【关键词】:不平衡报价;工程造价;投资失控;清标工作

 

所谓不平衡报价是相对常规报价而言,并在常规报价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得到的,是对常规报价的优化。具体来说,不平衡报价法是在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的投标总价确定后,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付款条件和其他约定,合理地调整投标文件中子项目的报价,在不抬高总价以免影响中标(商务得分)的前提下,实施项目时能够尽早、更多地结算工程款,并能够赢得更多利润的一种投标报价方法。

众所周知,这种不平衡报价法对投标人而言是一种投标策略,但对招标人而言则可能导致低价中标、高价结算,时常致招标人蒙受巨额损失,带来建设投资失控的管理风险。因此,建设项目工程合同的不平衡报价对发、承包双方来讲,它是涉及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计价与成本分析、建设投资过程控制与管理和合同价款争议处理等等问题,双方既是不可避免,又是须要引以为戒、加以重视。

不平衡报价法也叫前重后轻法,是指在总价基本确定以后,通过调整内部子项目的报价,以期既不提高总价影响中标,又能在结算时得到理想的经济效益。这种方法在工程项目中运用得比较普遍,尤其是在建设项目招标时投标人经常采用的一种投标策略。在采用不平衡报价方法时,投标人除了知晓不平衡报价的优势作用和意义外,还应熟练掌握这种投标策略运用的前提条件、应用原则和常用方法及注意事项等。

1.作用意义

不平衡报价就是在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施工企业首先确定最终投标总报价,然后在总报价不变的前提下,合理地调整其中部分项目的报价,以获得理想的经济效益。它在国际工程承包市场已经运用了多年,如今已在全国范围内普及推广,尤其是那些实力雄厚的总承包企业在国家及地方重点或重大的建设工程招标项目上普遍采用的企业战术策略。

2.前提条件

由于建筑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有经验的承包商可能比发包人或投资人更清楚工程量实际会发生的数量;当发现有缺项、漏项或两者之间有较大差别时,在大多数情况下,承包商在项目招投标时就会采用不平衡报价法。因此,采用不平衡报价的前提条件有:(1)建设项目必须采用招标形式;(2)招标项目建设期长,并存在技术、经济、政策等较大或较多的确定性、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因素;(3)招标文件及其招标清单或清单预算文件存在较大或较多的清单缺项、漏项或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明等技术性或非技术性的错误问题;(4)投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的规模、技术等相适应的企业实力和优势。

3.应用原则

投标人应用不平衡报价法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能够早日结算的项目、预计今后实际工程量大于清单工程量项目和支付条件良好的项目应在合理范围内可提高其子项目的单价,如可以早期进行工程结算的土方、基础工程和设计不合理、清单项目错误或通过现场勘查会造成工程量追加的原清单工程量项目;(2)后期的工程项目和预计今后实际工程量小于清单工程量的项目应在合理范围内可以降低其子项目的单价,如粉刷、外墙装饰、电气、零散清理和附属工程等;(3)图纸不明确或有错误,估计今后会有修改的,或工程内容说明不清楚,价格可降低,待澄清后可再要求提高价格;(4)计日工资和零星施工机械台班小时单价报价时,可稍高于工程单价中的相应单价;(5)无工程量而只报单价的项目,单价宜高些,如土木工程中挖湿土、淤泥或岩石等备用单价;(6)估计今后肯定要由已做的暂定工程或暂定数额的报价,其价格可定得高一些,反之价格可报低一些;(7)如项目招标人要求投标报价一次报定不予调整时,则宜适度抬高标价。

4.常用方法

投标人在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依据招标项目范围内容、规模特征、技术要求等及其招标文件相关规定,应遵循不平衡报价的应用原则,结合投标人自身实力和目标取向采取以下常用的不平衡报价方法:

序号

信息类型

变动趋势

不平衡结果

1

资金收回时间

单价高

单价低

2

清单工程量(估算)不准

增加

单价高

减少

单价低

3

报价图纸不明确

增加工程量

单价高

减少工程量

单价低

4

暂定工程

自己承包可能性高

单价高

自己承包可能性低

单价低

5

单价组成分析表

人工费和机械费

单价高

材料费

单价低

6

议标时招标人要求压低单价

工程量大的项目

单价小幅度降低

工程量小的项目

单价大幅度降低

7

工程量不明确报单价的项目(没单价的项目)

没有工程量

单价高

有假定的工程量

单价适中

8

单价和包干混合制的项目

确定包干价格项目

价格高

单价项目

单价低

 

5.注意事项

(1)采用不平衡报价一定要建立在对招标文件及其招标清单工程量仔细核对、认真分析的基础上,合理地调整投标文件中子项目的报价,尤其应注意单价报价偏低的项目、单价报价偏高的项目和不平衡报价过多或者过于明显等报价及其行为,否则就会引起业主反感,甚至导致废标。

(2)投标文件必须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不可以部分清单项目不报价或在工程内容中故意增项、漏项或以变更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来实现不平衡报价。否则,评标委员会视之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就可能成为废标

(3)在总报价不变的情况下,调整的不平衡报价一般应控制在±15%的幅度范围之内或招标文件规定范围之内。如果不注意这一点,一是有可能被视为低于成本价或其他非合理报价,影响投标人中标;二是招标人有时会挑选出过高的项目,要求投标人进行单价分析,并围绕单价分析中过高的内容进行压价或调整,以致承包人得不偿失,即投标人中标是难以扭转这种报价技术带来损失的合同风险。

(4)投标人在确定总报价的情况下,应重视并加强对报价文件审查与修正,避免人为的错误造成虚假的不平衡报价,直接造成投标人未中标的后果,或给投标人中标后带来不利的项目合同风险的隐患,如单位、小数点弄错或出现负报价等等。

总之,不平衡报价是承包商常用且合理合法的投标策略,投资人需要在招标前期、招标阶段和实施阶段都要进行多方面的预防和控制才能尽量规避投标人的不平衡报价风险,它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内容,在实践中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控制不平衡报价风险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