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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意见

  • 来源:本站原创
  • 发布时间:2024-07-19

赣建协字〔2024〕15号

 

各会员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帮助企业做好不良信用信息的管控,协会秘书处就企业反映的“信用中国”等信息平台的相关问题,分别向“信用中国”平台和省住建厅进行了反映。“信用中国”给我协会进行了回复(见附件)。厅分管领导也作了相应指示。为了进一步帮助企业加强做好这方面的工作,保障企业正常招投标活动的进行,特提出如下意见建议:

   一、企业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确保企业运营的各个环节合法合规,‌不参与任何违法违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建立健全合规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做好信息管控工作,‌定期对员工进行合规培训,严格从源头上做好杜绝不良信息产生的可能。

   二、企业要确定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工作,负责此项工作的专人要加强相关的学习,了解、熟悉并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平台信息管理规则,坚持每天浏览相关信息平台,查阅相关信息。

   三、发现不良信息记录情况应及时整理并向企业负责人汇报。一方面要做好核实不良记录的准确性工作。‌如果发现不良记录有误,可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进行异议申诉。‌另一方面,当不良信息行为已经消除,要积极与相关部门联系沟通,‌尽快解决遗留问题,‌并申请移除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江西省建筑业协会

2024年7月17日

 

 

 

 

附件:

 

 

江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对江西省建筑业协会建议函的复函

 

江西省建筑业协会:

   感谢贵会对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受国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委托,贵会《关于“信用中国”平台信息管理反映和建议的函》(赣建协函〔2024〕21号)由我办受理回复,现对贵会反映的问题和建议回复如下:

   一、贵会反映:一段时间以来,我省建筑企业多次反映其在“信用中国”平台上的不良记录,事件已经处理解决完结了,但相应记录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撤销。贵会建议:“信用中国”加强信息披露的时效管理。

根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8号令)规定,信用修复的定义、条件、程序,信用主体义务为:

1.信用修复定义。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信息修复。

2.信用修复条件。提前终止公示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2)达到最短公示期限;(3)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申请提前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的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意见,或者其他可说明相关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材

料;(2)信用承诺书。

3.信用修复程序。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收到提前终止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信用主体予以补正,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可以提前终止公示。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附带期限的惩戒措施的,在相关期限届满前,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提前终止公示。

4.信用主体义务。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信息修复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如有提供虚假材料、信用承诺严重不实或被行政机关认定为故意不履行承诺等行为,由受理申请的单位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认定单位及时共享,相关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三年并不得提前终止公示,三年内不得在信用平台网站申请信用信息修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上述规定,请贵会核实相关企业是否满足信用修复条件、符合材料要求、履行信用承若,仍有异议的,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异议申诉”专栏进行申诉。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信用平台网站应当自收到信用信息修复信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公示信息。信用平台网站应当在作出信用信息修复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修复信息共享至认定单位和相关系统。为确保信息公示的时效性,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开工作评估并通报,评估结果纳入各省、市、自治区年度综合考核。

二、贵会反映:有些事情责任根源原本不是施工企业造成的,但有些部门不管原委就直接处罚相关企业,给施工企业造成不利信息等。贵会建议:希望“信用中国”平台能加强对披露信息的甄别,对不属施工企业责任造成的不良行为,不应由施工企业来背负,其相关信息不能作为施工企业的不良记录。

    有关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作出处罚决定并按要求将处罚信息共享至各级信用信息平台,各级信用信息平台系统无法甄别企业受处罚的责任根源,相关企业可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进行异议申诉,受理更新后的信息将共享至各级信用信息平台。

2024年5月,我省制定了《江西省推动“信用修复一件事”实施方案》并已上线运行,《实施方案》已通过“江西发改”微信公众号进行解读宣传,《“信用修复一件事”操作手册》已发送至全省各地各有关单位。贵会可引导省内建筑企业登录“信用中国(江西)”网站了解信用修复工作详细情况。

下一步,我办将继续深化完善信用修复工作,加强信用修复宣传工作,最大限度为信用主体提供便利,激发经济社会发展内生动力。希望贵会一如既往关心支持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引导企业为我省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和营商环境。

 

                               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