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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业协会科学技术成果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 来源:本站原创
  • 发布时间:2021-08-12

 

 

      赣建协字〔2021〕23号

 

 

 各设区市建筑业协会、各会员企业:   

    《江西省建筑业协会科学技术成果评价管理办法》已经由江西省建筑业协会会长网络审定、江西省建筑业协会批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建筑业协会

                                 2021年7月26日

 

   江西省建筑业协会科学技术成果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领域科技成果的评价工作管理,正确评价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快推进我省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依据科技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科学技术成果评价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评价是指根据评价申请,由协会组织行业专家,按照本办法,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评价,并做出相应结论的活动。

第三条 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坚持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保证评价过程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 协会组织专家对申请评价的成果做出评价结论。

 

第二章  评价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的评价范围包括:与工程建设领域发展相关的、具有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等属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产品及技术标准等,包括可以独立应用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和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成果。

第六条 参加评价的科技成果应由我省工程建设企业自主或合作研发。

第七条 参加评价的科技成果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环境、生态、资源不造成危害。

第八条 申请评价的科技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完成合同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并按规定进行验收,自主研发的项目应进行内部验收或评价;

(二)不存在知识产权、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等权属方面的争议;

(三)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四)有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科技查新结论报告;

(五)应经过一年及以上的实践,证明其技术成熟,并基本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

 

第三章  评价组织

 

第九条 江西省建筑业协会是科技成果评价组织单位,负责主持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科技质量部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条 科技成果评价优先采用会议评价,也可采用函审评价,两种评价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采用会议评价时,由协会选聘相应行业专家5~7人组成专家评价委员会。评价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3~5人。评价结论必须经评价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意见形成。

第十二条 采用函审评价时,由协会选聘相应行业专家5~7人组成函审专家组。提出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评价结论必须依据提出函审意见的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意见形成。

第十三条 参加评价工作的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要求被评价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提出质疑并要求做出解释,要求复核试验或者测试结果;

(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要求在评价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可以拒绝在评价结论上签字;

(四)要求排除影响评价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必要时可以向科技质量部提出中止评价的请求。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十四条 评价申请

(一)科技成果评价可由成果完成单位或项目管理部门(单位)向协会提出申请。

(二)承接有关部门(单位)科研项目的,完成单位提出申请时,需经项目管理部门(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科技质量部。多个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应由第一完成单位提出申请,其他单位不得单独申请。

第十五条 协会在收到评价申请,组织形式审查后,明确是否受理,并做出答复。对符合要求的成果组织专家进行评价,通知评价时间、评价形式、会议规模及其他有关事项。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协会根据成果内容,从协会专家库中遴选、聘请同行专家,组成评价委员会或函审组。申请评价单位原则上不得自行推荐和聘请。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将评价所需技术资料报送到协会。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技术创新程度、技术指标先进程度;

(二)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

(三)成果的重现性和成熟程度;

(四)成果应用价值与效果;

(五)取得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六)进一步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七)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十九条 评价结论应由评价委员会或函审组根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独立做出,其他人不得干涉。除科技质量部工作人员可列席参加评价结论的讨论会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参加。

第二十条 评价委员会或函审组根据评价资料对被评价科技成果进行全面认真、实事求是的评价,对评价结论的正确性、科学性和公正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评价结论应对成果的总体技术水平有结论性意见,包括国际领先、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国内先进四个等级。

拟评定为“国际先进”以上结论的成果应进行国际查新。

第二十二条 专家评价委员会形成评价结论后,协会对评价成果进行审批。

第二十三条 经评价通过的科技成果,由协会颁发《科学技术成果评价证书》。

第二十四条 《科学技术成果评价证书》包括两份正本,协会留存一份,申请单位留存一份。

第二十五条 科技成果评价的完整技术资料(包括专家评价意见),应按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归档。

 

第五章  评价专家

 

第二十六条 科技评价专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敬业精神,能够客观、公正、认真的履行职责;

(二)特级资质企业副总工程师及以上职务或一级企业总工程师及以上职务;

(三)专家技术职称应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中青年专家可以放宽为高级工程师;

(四)应在工程建设一线工作至少十年以上经历。

第二十七条 科技成果评价专家实行聘任制,任期为五年。

第二十八条 科技质量部将对科技评价专家参加评价活动情况进行考核,建立信誉档案。

 

第六章  评价纪律

 

第二十九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窃取他人的科技成果的,或者在评价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中止评价。已经完成评价的,予以撤销。

第三十条 参加评价的专家不得做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承担评价工作的资格,直至从协会专家库中除名。

第三十一条 被评价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同行专家参加评价。

第三十二条 参加评价的有关人员应当保守被评价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的,可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给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科技成果评价程序

2、需提交的评价资料

3、科技成果评价申请表

4、科技成果评价证书

 

附件1科技成果评价程序.doc

附件2需提交的评价资料.doc

附件3科技成果评价申请表.doc

附件4科技成果评价证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