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加有效履行本协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更好地发挥本协会在政府和企业、人民群众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以及专业技术和行业人才优势,为我省建筑业发展创造一个更加公平公正、诚信守法、和谐稳定的环境,经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意、报请江西省司法厅依法批复设立“江西省建筑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省建调委),积极探索专业化人民调解工作的有效路径,以完善建筑业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为建筑业纠纷的化解提供一个更具专业性和中立性的新平台。
一、组织性质及积极作用
省建调委系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建设工程纠纷的常设调解机构。成立省建调委旨在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完善建筑业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为建筑业纠纷的化解提供一个更具专业性和中立性的新平台,满足建筑业咨询、调解、引导等需求,培育公平竞争和诚信的建筑业市场环境,防范和化解建筑业纠纷重大风险,促进我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和谐社会建设,服务保障民生、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作出新贡献。
二、服务对象
面向全省建筑行业企事业单位、个人及社会团体展开矛盾纠纷化解服务。
三、受理案件范围
1、发包方拖欠工程款违约纠纷
2、关于违法分包问题引起的工程款纠纷
3、竣工结算报告争议引发的拖欠工程款纠纷
4、建筑材料品质之争引起的拖欠工程款纠纷
5、拖欠质保金纠纷
6、合同无效引发的拖欠工程款纠纷
7、因延误工期发生的工程款拖欠纠纷
8、工伤鉴定纠纷
9、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发生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0、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1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1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13、其他与建筑业相关矛盾纠纷
四、调解程序
(一)申请调解
当事人依据本办法申请调解时应当向省建调委提交以下材料:
1、《人民调解申请书》;
2、申请方所依据的证明材料;
3、调解程序所要求的其他注明事项。
(二)案件的受理
1、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省建调委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2、调解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当事人应当补正;
3、调解程序自省建调委受理调解申请之日开始;
4、决定受理的,省建调委应将《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送达申请方,被申请方决定不受理的,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方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一经受理以后,视为纠纷双方均同意接受省建调委调解。
(三)调解员的确定
1、置备调解员名册,供纠纷各方查阅。
纠纷各方应当在收到《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在调解员名册中共同选定一名调解员或者共同委托省建调委指定。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共同选定或者委托的,由省建调委主任指定调解员。调解员确定后,应将调解员名单告知纠纷各方,并及时通知调解员本人;
2、涉及案情复杂、争议金额较大或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由省建调委主任决定是否采取合议制。采取合议制的纠纷由三名至七名调解员进行调解,争议各方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省建调委主任指定一名调解员任首席调解员,其余调解员由纠纷各方在调解员名册中各选定一名或委托省建调委主任指定。
(四)回避申请
一方认为调解员有可能影响调解公正进行的情形的,可以在调解员确定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省建调委提出回避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是否回避由省建调委主任裁定。一方不服省建调委主任裁定的,视为拒绝调解;
(五)调解过程
1、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应做好详细记录;
2、对于双方提交陈述意见及证据材料后仍无法查清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并形成书面材料,调查取证后可再次组织双方调解;
3、如双方当事人就矛盾纠纷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则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名;
4、监督调解协议的落实情况,做好善后工作;
5、如在调解立案后30日内双方仍无法达成调解,则终结调解程序,告知双方当事人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五、调解工作相关制度
(一)调解登记制度
建立调解登记制度的目的是及时、全面了解发生的矛盾纠纷及处理情况。调解组织应制作《调解登记表》,登记的内容包括:
1、调解申请;
2、调解情况:记录申请日期、申请人、申请事由,调解组织是否接受调解申请、调解时间、调解结果;
3、及时登记:每一次调解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完成调解登记、材料归档工作,以保持调解登记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回避制度
调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要求其回避:
1、是争议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
2、与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与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调解委员会对回避申请须在5 个工作日内将决定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调解员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三)会议制度
调解委员会应建立定期召开调解委员会会议的工作制度,不断提高调解委员会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
会议内容包括:
1、研究矛盾纠纷案件情况及调解方案;
2、研究解决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可能遇到的问题;
3、学习国内外优秀、先进的调解工作案例。
(四)回访制度
1.调解人员对已调解的纠纷,特别是较复杂的或可能出现反复的纠纷,要在协议履行期问或调解后的一段时间里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回访。
2.回访时要听取当事人和群众的反映,了解调解协议书的履行情况,回访结束要记录登记。
3.要通过回访,发现和弥补调解中的不足,巩固调解成果,防止当事人反复。
4.发现当事人不按约履行协议的要分析原因查明情況,做好不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工作,说服、督促当事人按约履行。
5.如发现因存在其它原因妨碍了协议的履行,应对这些问题子以解决,如属调解不当,应实事求是主动纠正。
6.回访时要注意发现有无新的纠纷苗头,对有激化苗头的,要及时研究,采取措施化解,重大险情要及时上报。
7.对当事人拒不履行协议的,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对方履行协议。
8.因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调委会要了解审判结果,审判结果要记录登记,统计上报。
9.调委会要定期统计分析调解协议履行情况,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以利今后改进工作。
(五)档案管理制度
1.要设立专人负责文书档案管理,负责调解文书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确保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内容一致。
2.设立来访登记簿、纠纷受理登记簿,及时记录纠纷处理情况。
3.每半年要将所有受理纠纷的调解文书整理归档、一案一卷、装订成册。调解卷宗应包括调解申请书、纠纷受理登记表、调查笔录、人民调解协议书、回访笔录,以及未调解成功的处理意见及各种证明材料等。
4.做好文书的审查、装订工作,采用统一的装订办法,做到整齐规范,便于查阅管理。
5.调解文书归档顺序应按调解进程和材料形成的先后顺序来排列。
6.要规定必要的调阅、保密管理办法,要有专用文件柜存放档案。
7.档笨管理人员变动时,须议真做好档案的移交手续。
8.调解文书档案一般保管期限为三年。
(六)统计报表制度
1.调委会应确定专人负责统计报表工作。
2.要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各种统计簿册,对调解组织、纠纷受理等进行分类登记,便于统计上报。
3.统计报表有半年、年报表。
4.统计报表包括组织建设情况、各类纠纷调解和防激化工作情況等有关内容。
5.调委会应将纠纷按统计项目填表汇总,校对无误后上报司法厅。
6.要确保统计数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避免漏报、误报和重复上报,
7.报表填写应将填报单位、填报人、审核人、填报日期填写完整,并加盖填报单位印章。
8.调委会要将各种登记簿册、统计表按年限装订成册,建立统计档案或设立统计台账,保管备查。
(七)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制度
1.要建立矛盾纠纷传递和反馈渠道,将矛盾纠纷及时传送到调解组织,调解组织再将调解意见传回纠纷发生地或根据纠纷情况传送到上级有关部门。
2.健全纠纷信息网络,一般由调解小组或调解员、纠纷信息员组成,发挥信息传递与反馈中心的作用。
3.传递信息的方式可采取口头,书面,电话传递。
4.调解组织应对获取的信息按纠纷信息、轻重缓急进行处理,可以解决的提出反馈意见,反馈给基层组织。
5.对易激化、群体性纠纷、群众性械斗应在积极稳定事态的同时,报告基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处理。
6.要确保信息渠道畅通,使调解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掌握纠纷情况,有效进行疏导调解,防止纠纷激化。
(八)纠纷排查制度
1.调委会要每月组织开展一次纠纷排查,对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进行摸底、登记、分类处理。
2.排查时首先要制订计划,明确排查的内容、重点,具体的排查时问、范围、方法和措施。
3.填写排查工作统计表,对登记情况讲行分析,按性质、类别、轻重缓急分类排队处理。
4.对排查出的应由调委会调解的纠纷,要落实调解人员,及时调解,调解不了的要及时上报。
5.不属于调解范围的要上报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6.对排查中发现的犯罪线索,要立即上报公安部门。
(九)人民调解员岗位责任制度
1.负责本辖区内矛盾纠纷的预防、调处工作,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洽理,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发展。
2.负责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3.采取多种措施预防纠纷发生,通过开展培训讲座、以案说法、办宣传栏等方法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不断提高群众遵纪守法意识。
4.深入开展防激化工作,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掌握纠纷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把纠纷化解在激化之前。
5.对因调解不及时,不公正导致纠纷激化的,要追究调解人员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6.调委会主任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和重大纠纷信息,组织、传达和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示、要求、工作安排部署。
江西省建筑业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