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筑业协会欢迎您! 申请入会|联系我们
提供服务
反映诉求
规范行为
促进发展
人民调解委员会

江西省建筑业人民调解委员会概况

  • 来源:本站原创
  • 发布时间:2023-06-13

一、机构意义

当前,建筑行业是各种法律纠纷易发、多发、频发的领域,特别是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和仲裁案件在民商事纠纷案件中的比例逐年递增。如果建筑行业法律纠纷不能依法得到及时、有效解决,不仅会制约建筑产业的健康发展,而且会导致各种纠纷扩大化、复杂化和尖锐化,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江西省建筑业人民调解委员会旨在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完善建筑业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为建筑业纠纷的化解提供一个更具专业性和中立性的新平台,满足建筑业咨询、调解、引导等需求,培育公平竞争和诚信的建筑业市场环境,防范和化解建筑业纠纷重大风险,促进我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和谐社会建设,服务保障民生、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作出新贡献。

二、机构设置

江西省建筑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江西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江西省司法厅、江西省委信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访调对接”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江西省建筑业协会发起申请,并经江西省司法厅批复成立。

江西省建筑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置主任、副主任、秘书处、信息处、宣传处、法务处、外联处、专业协调处等部门。设立了总面积约3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拥有6个办公室,3个专业调解室,还有法律咨询室和党建宣传区等。

三、机构特色

江西省建筑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系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建设工程纠纷的常设公益性调解机构,遵循“合法合理合情”、“专业专注专心”、“公平公正公开”的理念,其工作具有五大特色:

1. 中立性

中立是公正的前提,江西省建筑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群众性组织,是区别于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没有行政级别,具有中立性。这就决定了人民调解行为不会偏袒任何一方,调解员的选择由双方当事人指定或随机抽取,做到真正地客观公正化解矛盾纠纷,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公益性

江西省建筑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4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可见,江西省建筑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是营利机构,对于建筑行业的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这种公益性服务可以大大减轻双方当事人的负担。

3. 专业性

江西省建筑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目前已汇聚超过100名经过专业培训的调解员,由退休高级法官、商事仲裁员、资深律师、大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院校教授等精通法律并具有工程专业知识、道德品行良好的资深专家学者组成。其中,高级职称人员达85%、资深法律工作者达30%。

并且,省建调委在内部细化设立六个专业委员会,包括:

(1) 建筑工程质量鉴定专业委员会;

(2) 工程造价专业委员会;

(3) 建筑材料专业委员会;

(4) 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

(5) 会计、审计、税务专业委员会;

(6) 工伤司法鉴定专业委员会。

通过在内部设立各专业委员会,将纠纷调解工作做细化指引,分门别类更加高效、专业的对纠纷进行调解。为省建调委开展优质法律咨询服务和进行纠纷调解工作提供了强大的技术人才支撑。

4.便捷性

   江西省建筑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着重在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就近、及时地化解矛盾纠纷,相比复杂的诉讼程序,调解的时间、地点都可根据需要进行选择,是否需要鉴定也可以根据案情而定,有很大的空间灵活把握调解的过程,有利于矛盾纠纷及时解决,防止矛盾纠纷的激化和升级,具有简单、灵活、快捷的特性。

5.保障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司法确认制度是人民法院运用司法权对人民调解工作给予的一中有力支持和保障,实现了人民调解和司法活动的相互衔接。“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的模式,既有利于当事人免于讼累,大幅降低维权成本,也能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应。

四、受理范围

1、发包方拖欠工程款违约纠纷;                                                                                            

2、关于违法分包问题引起的工程款纠纷;

3、竣工结算报告争议引发的拖欠工程款纠纷;

4、建筑材料品质之争引起的拖欠工程款纠纷;

5、拖欠质保金纠纷;

6、合同无效引发的拖欠工程款纠纷;

7、因延误工期发生的工程款拖欠纠纷;

8、工伤鉴定纠纷;

9、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发生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0、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1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1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13、其他与建筑业相关矛盾纠纷。

五、调解流程

调解工作流程示意图

 


上一条:已经是第一篇
下一条:建调委卷宗